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1-19 03:41:00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会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基金会相关文件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北京交通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2.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4.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面向学校全日制学生进行招募,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由基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基金会进行志愿者面试,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退出程序,分为自愿退出和劝退两种:

(一)个人可申请退出志愿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或者《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接受与志愿者活动服务相关的必要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准时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需早退或请假,要提前一天向基金会相关负责人申请,得到批准方可告假;

(四)志愿者工作时应在胸前佩带基金会颁发的志愿者工作证,每次活动结束后将工作证交回给管理部门负责人,使用期间保持工作证的整洁、完整,不予损坏;

(五)志愿服务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管理部门负责人;

(六)志愿服务期间,应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从事营利或与志愿服务内容无关的活动;

(七)志愿服务期间,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主动联系相关负责人,求得解决;

(八)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并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九条  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条  基金会应为志愿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培训,可通过基本技能培训、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团队建设等形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基金会应与志愿者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基金会应根据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予以认定并记录,并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或认为有必要时,应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于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实行严格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组织志愿者活动7个工作日前,组织者需向基金会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

(二)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组织者到基金会财务部支取相应活动经费,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者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完成相关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对在活动开展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

(二)将志愿者的名单和表现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三)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志愿者若申请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三)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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