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1-19 10:59:00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迸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 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接受货币捐赠,收取的货币应及时开具捐赠票据。

(二)接受非货币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捐赠收入,且不得开具捐赠据:

(一)集资、摊派、出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息相关的;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收入,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

(六)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

(七)接受的捐赠不具有公益性的;

(八)基金会形成的交换交易收入;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领购和核发

第八条 捐赠票据分别有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分(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分”)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基金会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条 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制度。

第十一条 基金会初次申领捐赠票据时,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财政部门对基金会提供的捐赠票据适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展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

第十二条 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统计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并打印捐赠票据,票据应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开具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作废, 纸质票据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条 基金会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

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基金会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报送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418日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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