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算管理,规范基金会的经济行为,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与合理性,提高基金会活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应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基金会工作任务和业务活动范围,分别编制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基金会秘书处必须认真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
第四条 基金会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期为每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内容
编制预算的原则:
1、“全面、整体”原则。预算必须以基金会总体规划为依据,力求将基金会全部事业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2、“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可靠,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不留缺口。
预算管理的内容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1、收入预算是指基金会年度内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可能取得的用于开展奖助、奖教、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及其他公益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2、支出预算是基金会为了开展奖助、奖教、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计划支出。支出预算由两部分组成:
(1)业务活动成本: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限定性业务活动成本、非限定性业务活动成本。
(2)管理费用: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交通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折旧费等各项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责权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批准基金会预算草案,批准基金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基金会重大财经问题的审定等。
第九条 常务副理事长负责组织编制基金会预算草案,审查基金会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研究制定实现预算目标的措施和办法,明确基金会秘书处的目标责任;负责向理事会报告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财务年度决算等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基金会年度预算计划和基金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下达经理事会批准的基金会预算方案,具体组织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实施,定期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秘书处负责预算编制、上报、下达。
第十二条 确定基金会年度收入预算总额。秘书处应根据上年收入和基金会事业发展趋势,测算本年度收入状况,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确定基金会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基金项目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基金会审批的三级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时需提交经费支出预算。基金会年度支出预算应以秘书处和基金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为依据,同时考虑增减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份,秘书处应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会业务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布置预算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预算批准程序
1、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预算草案报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核;
2、向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议;
3、依据理事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年度预算草案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形成基金会年度预算;
4、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下达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
1、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秘书处可根据上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据安排支出。预算一旦批准下达,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预算具有严格约束力,秘书处及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保证预算目标的如期实现,经常性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不允许赤字运行,以维护预算严肃性。
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基金会秘书处应做到“无预算不核拨指标,无指标不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严格执行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4、预算方案一经批准,秘书处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预算执行检查,并定期向项目负责人通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1、因国家政策和基金会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收支预算,基金会秘书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实施调整后的预算。
2、基金项目需调整支出预算,应将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项目、措施及有关说明报基金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查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应定期听取基金会秘书处关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研究与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季度末检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并定期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监事负责对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秘书处及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执行中如有严重超支、不按预算方案执行的行为,应负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8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