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1-19 10:59:00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类别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期超过1年的对外投资,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一般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交通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及其他类固定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特许权、 土地使用权、软件等。

第九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基金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对资产管理

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对资产履行以下

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

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负责协调基金会与北京交通大学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与衔接。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基金项目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基金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及损失赔偿制度。

(三)对本单位占用的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各基金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项目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资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所负责项目占用的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北京交通大学相关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对基 金会捐赠财产所形成或产生影响的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包括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图书馆、档案馆和基建与规划处。如学校部门职能分工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确认及计量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及长期投资按照发生时的实际成本入账长期投资按照成本法计算投资收益。对于流动资产及长期投资要按月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资产发生减值,则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十 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及构筑物20年,交通工具10年,办公家具5年,电子设备为5年。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购入或受赠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接法摊销,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五章 资产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等方式基金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专项制度,对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保管、清查、处置等序进行约束明确实物资产的计量、折旧和摊销等会计核算方法。对于实物资产要制作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将资产统计信息在财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进行对外投资要建立专项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基金会投资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 资产的购置

(一)资产购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汇总年度资产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二)使用部门填写资产采购计划表,经审批后方可购置。

)纳入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秘书处资产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购置,项目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购置。预算外形成资产的投资或捐赠项目,由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资产购置审批参照基金会分类分级授权审批相关规定

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产的验收

  1. 资产购置后,由综合管理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资产购置申请单等对所购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财务报销。

  2. 资产来源为捐赠时,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根据捐赠协议发货单、计价凭据等资料,对捐赠资产进行验收,之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相关财务手续。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六条 资产领用与登记

(一)使用部门填写资产领用(借用)单并报综合管理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新增资产未办理领用(借用)及登记手续,不得直接使用。

(二)如因工作需要发生资产转移的,由调出部门填写资产转移申请单并报综合管理部,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部门确认后,综合管理部办理调拨登记手续。

(三)对租赁使用、借用、代管的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与保管

(一)使用部门必须负责资产的保养和保管,确保资产安全使用

(二)各部门闲置的资产应上报综合管理部调剂使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置领用的财产。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资产定期维护、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到综合管理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结项时须清查在基金会名下购置使用的资产,并及时办理资产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产的盘点与清查

基金会应严格执行资产盘点和清查制度,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每一年应对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说明情况,确保基金会资产安全。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基金会资产处置的范围: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资产处置方式: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 基金会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处置基金会资产时,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基金会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资产信息报告应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基金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项目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资产负有直接责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基金会的检审计及监督。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将资产管理作为工作移交及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9418日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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