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基金会对捐赠事项的统一管理,更好地履行基金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捐赠应当具有合法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捐赠应当具有公益性,捐赠应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 捐赠应当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三条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基金会对外捐赠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2.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3.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4.支持学校基础建设、教学设施的改善;
5.资助优秀教师继续深造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6.资助召开高层次学术会议;
7.开展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8.资助有利于学校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
9.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10.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基金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基金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
第四条 基金会限定性资金的对外捐赠:
1.限定性资金对外捐赠是指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指定用途,将项目资金捐赠给基金会外的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执行的公益项目。
2.限定性资金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原捐赠人的捐赠协议约定,与项目执行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签署对外捐赠协议后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的对外捐赠:
1.非限定性资金对外捐赠是指基金会使用非限定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发起申请,并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捐赠给基金会外的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执行的公益项目。
2.非限定性资金的使用单位需向基金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需列明资金需求的必要性、额度、具体用途等。
3.基金会结合自身财务状况,拟定对外捐赠方案,编制支出预算,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
4.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与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签订对外捐赠协议后执行。
5.对于基金会对外捐赠的项目,在基金会签署对外捐赠协议后,需向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发布拨款函,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
第七条 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捐赠财产后,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向基金会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申报项目使用预算,严格按照协议及预算执行项目。
第八条 对临时提出的特殊项目资助(一般是在500万(含)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提交资助项目方案,理事长办公会按照基金会重大资 金投向的审核程序做出决策,基金会依照理事长办公会决策意见具体执行,待召开理事会时对决策结论和执行结果予以通报说明。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对于对外捐赠项目的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条 在对外捐赠项目立项时,基金会按照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范围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筛选和审核。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管。严格监督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及项目预算使用捐赠财产。自拨款函下发之日起,基金会每半年要求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配合基金会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基金会要求第三方(资金使用单位)提交项目总结及使用报告,并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开展项目的审计及评估等工作,保障对外捐赠项目具有良好的实施效果及社会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9日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