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执行方选择的管理,确保项目公益性,提高公益项目效能,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益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通过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形成的、为达成基金会宗旨设立的各类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三条 根据公益项目的用途,可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用途和方式的项目,捐赠财产一般指定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机构、某种群体等。一般分为:奖助学金、奖助教金、研究基金、其他类型基金等。非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决定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 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三章 限定性项目执行方选择
第四条 奖助学金,奖助教金等限定性项目均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捐赠资金来源、奖励资助对象、名额金额分配、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奖助学金、奖助教金评审负责单位按管理办法,对学生申报、学院评选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将最终评选结果上报教育基金会以供捐赠方备案。其中奖学金、奖教金遵循“个人申请、学院审核资格、学院组织评选、学院公示、学院推荐上报”的评选程序,助学金、助教金遵循“学院推荐分配、个人申请、学院公示、学院上报、学校审核”的评选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各学院视情况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评选各奖项。
第五条 研究基金、其他类型基金等限定性项目,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要求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采取申请制度,由申请方提交立项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方案、预期效果及经费使用预算等,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方可准予立项。项目负责人按照基金会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本着公益性原则,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项目策划和立项,按照捐赠方捐赠意愿,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学科分布、项目执行团队人员和知识结构、项目开展经验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基金会秘书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项目涉及领域和内容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议,确定项目执行方。
第四章 非限定性项目执行方选择
第六条 对于社会各界及学校各单位开展的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项目,可向基金会申请公益项目资助。非限定性公益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所指定的组织和活动。
2.立项内容与各学院其他限定性项目不得冲突与重复。
3.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每年年初,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通过公开征集或专家研讨的形式,确定项目重点开展领域和研究方向,申请方可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基金项目申报书》,提出立项申请。基金会对于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初步资助项目名单。申请方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基金会秘书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项目涉及领域和内容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议,提交理事会审定,确定项目执行方,确保项目执行公益性和无偿性。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