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1-19 11:00:00 来源 : 作者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人员的管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和教育部、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聘用人员,是指由基金会聘任、与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从基金会管理费列支工资的员工,包括聘任和返聘人员,不包括纳入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事业编制和统筹非事业编制管理的员工。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编外人员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

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身心健康;

三)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一般应采用公开招聘的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招聘、考核,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基金会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开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注明岗位职责、录用条件等收集并审核应聘人员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

二)基金会组织面试(考试)、考察、遴选。

(三)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基金会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最终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四)拟聘用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体检。

(五)基金会与决定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递交岗位申请书,说明对岗位职责的承诺和工作目标执行计划,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聘用人员须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应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消防及安全知识等内容培训。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聘用人员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

基金会应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等方面对所有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留存基金会秘书处备案,作为绩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考核优秀的标准:热爱本职工作,精通岗位的专业知识即技能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极高;

(二)考核合格的标准:正常对待本职工作,具备该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一般;

(三)考核不合格的标准:经常以各种理由推卸、逃避责任工作敷衍了事,粗心大意,不能完成任务,毫无负责,不具备该岗位的上岗资格, 经常指导无法完成该岗位的日常工作,工作质量差,工作效率低。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百分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工作纪律占50分,工作成绩占50分。

(一)工作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态度表现情况,包括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日常工作态度及出勤等。

(二)工作成绩:所承担或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和职责范围的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工作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工作完成的效率、结果、成绩等。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聘用人员请假应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与薪酬待遇等与学校事业编制和统筹非事业编制管理的员工同等对待。

                                     第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 3 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该员工是否留职工作。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第一个聘期一般为1年,并在聘用合同中依法明

确规定;第二个聘期一般为3-5年。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在第一个聘期期满前90天时,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察。具体方式是征求基金会内全体员工意见,主要了解被考察人员工作胜任情况和日常表现,以及是否同意续聘。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结合所征求的员工意见,综合考虑,研究决定是否续聘。一般对聘期内表现良好或完全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经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一)基金会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 在聘用期间经考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劳动合同期满的;

(五)员工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六)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聘用人员主动辞职的,基金会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解聘人员应自解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按要求妥善交接工作;拒不办理或逾期未完成办理离职手续的,基金会将直接终止合同关系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章 基本社会保险办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聘用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缴纳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每年基本社会保险的险种、缴纳方式、缴费比例等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定期公布。基金会可委托专业人事代理机构或学校人事部门缴纳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在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的以下材料提交人事代理机构或学校人事部门:

(一)《北京交通大学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户口本(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第二十一条 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基金会应及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转移或中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人事代理机构定期与基金会结算保险款项。

第二十三条 参保的聘用人员发生工伤后,基金会应自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15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学校人事部门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薪酬结构及标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 按照不同岗位性质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综合考虑受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以及人才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薪酬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且不得低于北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参照学校统筹非事业编制岗位聘用人员薪酬体系及标准,可对其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性补贴、年终奖金等四部分。岗位工资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和职责要求等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受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确定福利性补贴是指有关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主要包括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以及购买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等费用。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与福利性补贴每月打卡发放;年终奖金在年底统一发放,由用人单位根据受聘人员的实际工作业绩及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返聘人员为专项工作岗位返聘,由基金会根据所聘的岗位性质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薪酬发放实行实名制,由基金会每30日前通过银行代发系统发放。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基金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或补休。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工会活动等相关福利。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事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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